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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关于对考试违纪、肇事打架处理的规定

来源:新闻中心 | 编辑:新闻中心 | 发布时间:2012-06-08 | 栏目:通知公告
 
中共成都理工大学广播影视学院委员会
成都理工大学广播影视学院
关于对考试违纪、肇事打架处理的规定
 
成广院〔2012〕38号
 
  为整顿考风,严肃校纪,杜绝考试作弊、打架斗殴,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令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令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院《学生手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一、凡在国家四、六级等考试中被国家考试中心认定为雷同卷计为0分者,学校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国家教育考试机构将把在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中使用特殊答案、认定为雷同卷的考生信息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查询。学院也将建立学生考试诚信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二、凡将无线电通讯工具或其他具有接收或发送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带入考场者,给予记过处分;在考场以任何方式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请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贩卖高科技作弊工具或试卷、组织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对于各类带有暴力及暴力倾向的违纪事件一律从严从快处理:凡酗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酗酒滋事、辱骂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致人重伤者一律“开除学籍”。
  六、凡中共党员、团员考试作弊者,一律给予党纪、团纪处分;预备党员取消资格。
  七、凡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其处分决定一律进入本人档案,毕业时不予撤销。并取消其该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四川省设立的贫困大学生奖学金评定资格;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一律取消其授位、升本资格;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
 
中共成都理工大学广播影视学院委员会
成都理工大学广播影视学院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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